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加強對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消防技術服務機構落實責任,營造依法依規執業、優質高效服務的社會消防技術服務市場環境。近日,港口大隊在開展日常消防監督檢查時,發現一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在轄區內一家企業執業過程中未按照規定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針對這一情況,大隊依法對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予以行政處罰。

據大隊監督員介紹,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某消防技術服務機構未在其服務單位建筑的醒目位置公示消防技術服務信息。該行為違反了《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第7號)第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根據《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應急管理部第7號)第三十條之規定,決定給予該消防技術服務機構罰款人民幣四千元的行政處罰。同時,監督員向單位負責人就相關消防安全法律法規進行宣教。
《社會消防技術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四條規定: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出具的書面結論文件應當由技術負責人、項目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執業印章,同時加蓋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印章。
消防設施維護保養檢測機構對建筑消防設施進行維護保養后,應當制作包含消防技術服務機構名稱及項目負責人、維護保養日期等信息的標識,在消防設施所在建筑的醒目位置上予以公示。
通訊員:周子藝
◆編輯:龍慧◆二審:陳吉春◆三審:周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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